無極4註冊_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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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4註冊_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

   食品夥伴網訊 近年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其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我國也不斷完善野生動物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專用標識範圍(第一批)公開徵求意見。食品夥伴網就行業同仁比較關注的實行專用標識的法律依據、範圍、式樣及管理等多個問題進行簡要解析。
 
  一、專用標識管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對因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應當按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並明確“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制定《標識管理辦法》和標識範圍,進一步落實上述法律規定,建立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標識管理制度,明確野生動物管理專用標識的法律效力,規範取得、使用專用標識的程序,實現對標識及標識對象等信息的有效管理,保證對標識對象來源的可追溯性。
 
  二、專用標識的範圍
 
  本次提出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範圍,主要包括:人工繁育用作寵物的12種鸚鵡和7種爬行類活體;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成分的藥品、中藥飲片及保健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標本,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皮張生產的製品和其它野生動物製品等。
 
  凡列入專用標識範圍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須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后,方可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或寄遞。值得注意的是,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成分的保健食品須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
 
  根據《衛生部關於限制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可以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但有一定的限制:一是使用人工馴養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應提交農業、林業部門的批准文件;二是使用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生產保健食品,應提交農業、林業部門的允許開發利用證明。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在符合國家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政策和規定情況下,允許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養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報與審評要求,按照《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執行。該《名單》中包括馬鹿胎、馬鹿茸、馬鹿骨。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列入標識範圍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其用途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相關規定。對以食用為目的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國家已明確禁止,不納入專用標識範圍。
 
  三、專用標識的性質及統一式樣
 
  根據《標識管理辦法》,專用標識是用於管理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經營利用活動的官方標誌,統一採用“中國野生動物管理專用標識”式樣,實行一件實物直接對應使用一枚單獨編碼的專用標識的加載方式,可作為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合法來源憑證。
 
  《標識管理辦法》擬規定:擅自製作、加載專用標識的無效;專用標識信息與其對應的實物不符的無效;與“中國野生動物管理專用標識”式樣不一致的,按無效處理等。
 
   四、專用標識的管理
 
  《標識管理辦法》擬規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對出售、購買、利用列入專用標識範圍的野生動物或其製品活動依法作出准予許可決定,或者對《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依法進行核驗,應當一併書面告知其限定使用的專用標識數量;國家林草局全國野生動植物研究與發展中心為依法製作、加載專用標識等活動提供技術服務,實施技術監督。
 
  《標識管理辦法》擬明確,從業單位或個人製作、加載專用標識,應當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全國野生動植物研究與發展中心傳送行政許可決定或核驗文書和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涉及的野生動物種類、製品名稱、包裝規格、外觀形態描述等信息,經核對無誤後由該中心發布專用標識編碼;從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書面限定使用的數量內,製作和加載專用標識,禁止超數量製作、加載專用標識。
 
  小結:
 
  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專用標識範圍(第一批)正在徵求意見中,公開徵求意見截至2022年5月21日,建議相關企業及時研究學習相關內容,积極提出合理建議,並持續關注發布實施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