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極4登陸_關於食用鹽的這“碘”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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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4登陸_關於食用鹽的這“碘”知識

   食品夥伴網訊 2022年5月15日是我國第29個“防治碘缺乏病日”,今年活動的主題為“智慧人生健康路,科學補碘第一步”。碘是一種化學元素(I),是人體不可缺少的微量元素,人體主要通過食物和飲水攝入碘。由於我國絕大部分地區為碘缺乏地區,如果不人為增加碘的攝入量,那麼大部分人群每天獲得的碘不能滿足人體正常碘需要量。因此,除了居住在水源性高碘地區的居民不食用加碘食鹽外,其他居民都應食用加碘食鹽進行補碘。
 
   1、碘缺乏劃分標準
 
  碘缺乏地區的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劃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根據《碘缺乏病病區劃分》(GB 16005-2009),以鄉鎮為單位,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指標即可判定為碘缺乏病病區。
 
  a)水碘:飲用水中碘化物含量中位數小於10 μg/L;
 
  b)尿碘:8~10歲兒童尿碘中位數小於100 μg/L,且小於50 μg/L的樣品數佔20%以;
 
  c)甲狀腺腫大率:8~10歲兒童甲狀腺腫大率大於5%
 
  在採取了鹽或其他防治措施的地區,符合a)和c)兩項指標即可判定為碘缺乏病病區。
 
   2、我國缺碘地區
 
  我國的大多數地區屬於缺碘地區,根據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布的《全國生活飲用水水碘含量調查報告》显示,全國所有省份鄉級水碘含量均在10.0 μg/L以下;鄉級水碘含量較低的省份有貴州、青海、重慶和雲南。江蘇省除徐州市的少部分地區屬於水源性高碘地區外,其他地區均處於缺碘地區。北京、山東、陝西、江西、西藏、湖南、新疆、海南、甘肅發布了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可以推測這些省市均存在碘缺乏的地區。
 
   3、食用鹽的碘含量
 
  依據《食用鹽》(GB 2721-2015)的規定,食用鹽的碘含量應<5 mg/kg,強化碘的食用鹽碘含量應符合GB 26878的規定。
 
  依據《食用鹽碘含量》(GB 26878-2011),在食用鹽中加入碘強化劑后,食用鹽產品(碘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 mg/kg ~30 mg/kg。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按照標準給出的參考值選擇適合本地情況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
 
   4、食用鹽的生產要求
 
  依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依據《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未加碘食鹽的標籤應當在顯着位置標註“未加碘”字樣。碘鹽出廠前必須經質量檢驗,未達到規定含量標準的碘鹽不得出廠。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
 
  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指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一定比例內生產未加碘食鹽,並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信息,以滿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鹽消費需要。加碘鹽和非碘鹽的生產比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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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食用鹽的供應要求
 
  根據發改委《關於規範未加碘食鹽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通知》,在水源性高碘地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主要銷售未加碘食鹽,確保未加碘食鹽覆蓋率在90%以上。
 
  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2017修正本)》規定,在缺碘地區產生、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鹽的,必須使用碘鹽。對暫時不能供應碘鹽的缺碘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時供應非碘鹽。
 
  無碘鹽的銷售由指定網點供應。因治療疾病,不宜食用碘鹽的,應當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到當地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指定的單位購買非碘鹽。
 
   6、違法處罰
 
  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該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