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極4註冊_2022年5月食品行業監管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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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4註冊_2022年5月食品行業監管政策概述

   食品夥伴網訊 2022年5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監管部門發布了一系列食品行業監管政策,食品夥伴網整理匯總如下:
   1.市場監管總局:延長固體飲料企業剩餘包裝材料使用時間
 
  5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於延長固體飲料企業剩餘包裝材料使用時間的通知。通知稱,《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2021年第46號)(以下簡稱《公告》)發布以來,有關食品行業協會、固體飲料生產企業和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陸續反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固體飲料生產企業現有產品包裝材料有一定數量的剩餘。為嚴格執行《公告》,減少浪費,幫助企業紓困解難,經研究決定,固體飲料生產企業現有產品包裝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畢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據悉,上述《公告》已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公告》明確,固體飲料產品名稱不得與已經批准發布的特殊食品名稱相同;應當在產品標籤上醒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固體飲料”,字號不得小於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標、圖案等所含文字)。
 
  《公告》要求,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佔面積不應小於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並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公告》規定,固體飲料標籤、說明書及宣傳資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用於未成年人、老人、孕產婦、病人、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產工藝、原料名稱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滿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固體飲料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生產,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控制能力,嚴格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延長固體飲料企業剩餘包裝材料使用時間的通知 
 
  2.《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批准發布
 
  5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自2022年8月15日起實施。
 
  5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就《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進行解讀。
 
  修改單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減少包裝層數,將月餅和粽子的包裝層數從最多不超過四層減少為最多不超過三層。
 
  二是壓縮包裝空隙,必要空間係數是包裝空隙的核心指標,反映了包裝緊湊程度,數值越小表示包裝空隙越小。此次將月餅的必要空間係數從12降低為7,相當於包裝體積縮減了42%;將粽子的必要空間係數從12降低為5,相當於包裝體積縮減了58%。
 
  三是降低包裝成本,對於銷售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餅和粽子,將包裝成本占銷售價格的比例從20%調減為15%;對於銷售價格100元以下的月餅和粽子,包裝成本佔比保持20%不變,其中包裝成本一般指食品企業與包裝企業簽訂的包裝採購價格,銷售價格一般指食品企業與銷售企業簽訂的合同銷售價格;同時要求包裝材料不得使用貴金屬和紅木材料。
 
  四是嚴格混裝要求,規定月餅不應與其他產品混裝,粽子不應與超過其價格的其他產品混裝。
 
  相關報道:關於批准發布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就《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進行解讀
 
   3.萊茵衣藻等36種“三新食品”通過審查
 
  5月1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於萊茵衣藻等36種“三新食品”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規定,審評機構組織專家對萊茵衣藻等3種新食品原料、喹啉黃鋁色淀等18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磷酸鋯(2:1)等15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並通過。
 
  據悉,3種新食品原料分別為萊茵衣藻、長雙歧桿菌長亞種BB536、甘蔗多酚。
 
  18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分別為喹啉黃鋁色淀、β-果糖基轉移酶、β-葡聚糖酶、蛋白酶、海藻糖酶、磷脂酶A1、葡糖氧化酶、乳糖酶、植酸酶、五水硫化鈉、谷氨酰胺轉氨酶、氯化鎂、三氯蔗糖、恭弘=叶 恭弘黃素、乙酰磺胺酸鉀(又名安賽蜜)、聚丙烯酰胺、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肌醇(環己六醇)。
 
  15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分別為磷酸鋯(2:1)、C10-C22脂肪酸聚甘油酯、2-甲基-2-丙烯酸-1,2-亞乙基酯與2-甲基-2-丙烯酸甲酯的聚合物、己二酸與N-(2-氨基乙基)-1,3-丙二胺、氮丙啶、(氯甲基)環氧乙烷、1,2-乙二胺、N,N''-1,2-乙二基二[1,3-丙二胺]、甲酸和α-氫-ω-羥甲基聚(氧-1,2-乙二基)的聚合物、C.I.溶劑紅52、C.I.顏料黃180、丙烯酸乙酯與丙烯酸和苯乙烯的聚合物、1,3-苯二甲酸與2,2-二甲基-1,3-丙二醇、1,2-乙二醇和己二酸的聚合物、甲乙酮肟封端-1-異氰酸根-3-異氰酸根甲基-3,5,5-三甲基環己烷的均聚物、1,4-苯二甲酸-1,4-二甲酯與癸二酸、2,2-二甲基-1,3-丙二醇和1,2-乙二醇的聚合物、1,4-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與甲基丙烯酸羥乙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和苯乙烯的聚合物、1,3-苯二甲酸與氮雜環十三烷-2-酮、1,4-苯二甲酸、1,12-十二烷二酸和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環己基甲烷的聚合物、1,3-苯二甲酸與1,3-苯二甲胺和己二酸的聚合物、3-羥基-2-(羥甲基)-2-甲基丙酸與1,3-二異氰酸根合甲苯和α-氫-ω-羥基聚[氧(甲基-1,2-亞乙基)]的聚合物、2-丙烯酸與2-丙烯酸丁酯、乙酸乙烯酯和2-丙烯酸-2-乙基己酯的聚合物。
 
  相關報道: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萊茵衣藻等36種“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 第2號)
 
  解讀《關於萊茵衣藻等36種“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2號)
 
  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十四五”國民健康規劃》
 
  5月20日,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民健康規劃。
 
  《規劃》提出強化食品安全標準與風險監測評估。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工作體系和食品安全技術支持體系,提高食品安全標準和風險監測評估能力。實施風險評估和標準制定專項行動,加快制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基本建成涵蓋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最嚴謹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提高食品污染物風險識別能力。全面提升食源性疾病調查溯源能力。
 
  相關報道: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國民健康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22〕11號)
 
   5.農業農村部加強農藥監督檢查
 
  5月11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農藥監督檢查的通知。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全面履職盡責,落實農藥風險防範責任。各地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依據《農藥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堅持“誰審批、誰監管”原則,依法做好農藥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登記初審、行政執法、使用指導等重點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督檢查,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明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人員,定期排查農藥風險隱患。要加大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登記試驗等主體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力度,確保農藥風險防範責任落到實處,為農藥行業安全生產營造良好環境。
 
  二是聚焦重點企業,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地要加強農藥生產經營企業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原葯生產企業、百草枯生產企業、涉及危化品的農藥加工企業、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企業、病蟲害統防統治組織、使用磷化鋁熏蒸儲糧的農戶、使用氯化苦熏蒸土壤的施藥服務組織、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實驗室等,檢查是否符合相應行政許可條件要求,生產經營行為是否合法,購銷台賬及產品追溯體系是否完備,農藥產品包裝、標籤標識是否合規,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實驗室管理是否規範,對涉嫌違法的要堅決依法查處。要督促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試驗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企業遵從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等領域管理要求,切實防範安全風險。另外,北京市還要按照有關要求,落實好首都地區生化安全核查和風險管控工作。
 
  三是緊盯關鍵領域,加強互聯網經營農藥監管。互聯網經營農藥要強化線上線下一體化經營,嚴格落實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要加強對拼多多、抖音、快手、微信、淘寶、天貓、京東、一畝田等電商平台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電商平台對農藥經營商戶進行嚴格審核把關,依法查驗其農藥經營許可證和與所售農藥相對應的農藥登記證,監督農藥經營商戶必須在網店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農藥許可證件。互聯網農藥經營單位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建立採購、銷售台賬。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宣傳引導,依法規範互聯網經營農藥行為,確保合法經營、經營產品質量合格。
 
  四是狠抓薄弱環節,全力推進農藥使用安全。各地要切實做好農藥使用安全風險監測,加強農藥安全使用指導和技術培訓,指導使用者嚴格按照農藥標籤使用農藥,落實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制度,嚴禁超範圍、超劑量、超時限使用農藥。噴霧施用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要合理把握稀釋濃度,嚴防無人機超低量施藥造成藥害。重點加強對蔬菜、水果、茶恭弘=叶 恭弘、中藥材、食用菌等生產基地用藥指導,嚴禁非法使用禁用農藥、高毒農藥、限用農藥、未登記農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防控農藥殘留風險。同時,及時做好農作物藥害、人畜中毒等安全事故預防及調查處置,確保農業生產用藥安全。
 
  相關報道: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加強農藥監督檢查的通知
 
  6.農業農村部發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5月11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收集、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39條。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健全責任機制。《辦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細化明確了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責任等三方責任。
 
  二是進一步加強收集運輸管理。《辦法》要求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貯存、清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明確了委託處理應當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暫存點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還要求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實行備案管理,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毒、衛生防護等措施。
 
  三是進一步規範無害化處理。《辦法》規定無害化處理場建設應當符合規劃並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養殖、屠宰、隔離場(廠)內自行處理應當符合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自行處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術規範。《辦法》還鼓勵依法依規對無害化處理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此外,《辦法》的處罰規定主要涵蓋四個方面。
 
  一是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屠宰廠(場)、隔離場等未按規定貯存、清運、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以及集中暫存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未按規定配備專門人員,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
 
  二是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沒有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事無害化處理活動的,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無害化處理活動的,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三是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運輸的車輛,沒有向承運人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不符合《辦法》規定的要求,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處罰。
 
  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建立管理制度,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未建立台賬或者未進行視頻監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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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3號)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負責人就發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7.六部門聯合發文部署2022年夏季糧油收購工作
 
  5月14日,從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獲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切實做好2022年夏季糧油收購工作的通知,要求紮實做好2022年小麥、早秈稻、油菜籽等夏季糧油收購(以下簡稱“夏糧收購”)工作。
 
  《通知》要求,符合條件的地區,要按程序及時申請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發揮好政策托底作用。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拒收符合標準的糧食;嚴格落實糧食質量安全監管有關規定,加強入庫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發現不合格糧食要及時妥善處置。政策性收購資金要及時足額供應,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通知》表示,要更多採用“互聯網 ”收購方式,大力推廣預約收購、上門服務等,不斷優化收購流程;必要時早開門、晚收秤,延長收購時間,合理把握收購節奏。發生疫情的地區,要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時,發揮好糧食收購聯席會議制度等工作機製作用,因地制宜、創新方式,採取針對性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收購工作的影響。要指導糧食企業和售糧农民做好必要防護,通過控制現場人員數量、配備防疫物資、定時環境消殺等多種方式,推動糧食收購和疫情防控兩不誤。同時,要壓實企業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持續推進安全生產大檢查,加大風險隱患排查力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強化糧食出入庫作業監管,堅決防範重特大糧食儲存和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通知》明確,建立健全收購監管協調機制,壓實具體收儲企業直接責任、中儲糧集團公司政策執行主體責任、地方行政監管和屬地監管責任。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方式,加強“四不兩直”暗查暗訪,發揮12325、12315監管熱線作用,由行政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嚴肅查處未按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收購糧食壓級壓價,操縱價格,未及時支付售糧款,以及“虛假收購”“先收後轉”“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轉圈糧”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涉糧資金監管,堅決維護好收購秩序。
 
  相關報道: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切實做好2022年夏季糧油收購工作的通知(國糧糧〔2022〕93 號)
 
  8.市場監管總局擬將14種情形認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5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通知,就《關於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強化和規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於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市場監管總局擬將14種情形認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其中,經營者有“捏造、散布生產、進貨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的;捏造、散布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的;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散布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這7個情形之一的,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此外,“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有這3個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另外,“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經營者有這4個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捏造、散布商品供求關係緊張的虛假信息,引發市場恐慌,推高價格預期的;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的;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一年內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其他應當被認定為依法從重的情形。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也將依法受到處罰。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公開徵求《關於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9.兩部門:支持加快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 進一步促進冷鏈物流發展
 
  5月27日,財政部、商務部發布《關於支持加快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 進一步促進冷鏈物流發展的通知》。
 
  據悉,為加強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提高農產品流通效率,更好保障市場供應,財政部、商務部決定以促進農產品冷鏈物流發展為重點,支持加快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
 
  《通知》提出,通過2年時間,推動農產品冷鏈流通基礎設施更加完善,重要集散地和銷地農產品批發市場、加工配送中心及零售終端冷鏈流通能力顯著提升,調節農產品跨季節供需、支撐農產品跨區域冷鏈流通的能力和效率繼續增強,為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提供堅實基礎。
 
  《通知》要求,通過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資金引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籌推進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抓住集散地和銷地兩個關鍵節點,進一步聚焦發展農產品冷鏈物流,提高農產品流通效率和現代化水平。
 
  引導支持的主要方向有四個方面:
 
  一是增強農產品批發市場冷鏈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銷地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冷鏈流通基礎設施改造升級,鼓勵建設公共冷庫、中央廚房等設施,加快綠色、高效、低碳冷藏設施應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質量安全等功能,增強流通主渠道冷鏈服務能力。
 
  二是提高冷鏈物流重點干支線配送效率。在銷地支持農產品流通企業、冷鏈物流企業等改擴建冷鏈集配中心和低溫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區域分撥、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鏈幹線與支線銜接效率。推廣可循環標準化周轉箱,促進農產品冷鏈物流各環節有序銜接。
 
  二是完善農產品零售終端冷鏈環境。在城市供應鏈末端支持連鎖商超、農貿市場、菜市場、生鮮電商等流通企業完善終端冷鏈物流設施,進一步增強冷藏保鮮等便民惠民服務能力。推動建設改造前置倉等末端冷鏈配送站點,鼓勵配備移動冷庫(冷箱)等產品,提高冷鏈物流終端配送效率。
 
  二是統籌支持農產品市場保供。有關省(含2021-2022年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支持省)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將獲得的2022-2023年服務業資金支持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的補助資金,適當用於支持農產品市場保供工作。對於2022年以來承擔相關流通保供任務並受到疫情影響的冷鏈物流企業,地方可結合實際統籌支持。具體支持內容、方式等由省級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在工作方案中予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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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商務部關於支持加快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 進一步促進冷鏈物流發展的通知(財辦建〔2022〕36號)
 
   10.市場監管總局就79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5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就79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食品領域相關產品包括複合膜袋、嬰幼兒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瓶蓋、食品包裝用紙和紙板材料、紙杯、食品接觸用紙容器、月餅包裝等。
 
  其中,《月餅包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2年版)》(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抽樣方法是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盒,其中1盒作為檢驗樣品,1盒作為備用樣品。
 
  依據標準為《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和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嬰幼兒用塑料奶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2年版)》(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抽樣方法是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16個,其中12個作為檢驗樣品,4個作為備用樣品。
 
  依據標準為《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製品》、《GB 38995 -2020  嬰幼兒用奶瓶和奶嘴》以及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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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徵求79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