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極4登陸_2022年3月食品行業監管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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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4登陸_2022年3月食品行業監管政策概述

   食品夥伴網訊  2022年3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衛健委等監管部門發布了一系列食品行業監管政策,食品夥伴網整理匯總如下:
   1.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
 
  3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修訂后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正式施行。為了更好的落實《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於3月11日印發了《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和《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檢查要點表》和《結果記錄表》是實施《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配套表格,適用於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體系檢查工作。
 
  《檢查要點表》的告知頁,適用於各種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首先向被檢查單位告知相關權利義務及責任,並填寫告知頁相關內容,記錄告知、申請迴避等情況,並由被檢查單位、檢查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檢查要點表》細化了各個環節監督檢查的具體項目,明確了檢查的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設置了每個檢查項目的結果評價。檢查人員應對《檢查要點表》中規定的項目開展檢查,並對檢查的項目進行評價,在“備註”欄中填寫必要的檢查記錄信息。評價結果為“否”的,需要在“備註”欄註明原因;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可以在《檢查要點表》“其他需要記錄的問題”一欄進行記錄。
 
  《結果記錄表》包括被檢查單位基本信息、檢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正確勾選採用的監督檢查方式與依據的檢查要點表。如依據市場監管總局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相關體系檢查要點表或指南開展體系檢查的,在“其他”欄中如實填寫。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應當在《結果記錄表》上簽字或蓋章。
 
  此外,檢查人員應當按照《結果記錄表》中“填寫說明”的具體要求如實、逐項填寫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結果處理等相關內容。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需要立案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開展調查處理,相關文書可使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國市監法發〔2021〕42號)所附執法文書。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
 
   2.市場監管總局就加強保健食品標誌“藍帽”管理公開徵求意見
 
  3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強保健食品標誌管理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健食品標誌為依法經註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的專有標誌,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應當標註保健食品標誌。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保健食品標誌應當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按照等比例標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識別。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誌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於2厘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於或等於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誌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於1厘米。
 
  徵求意見稿規定,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生產經營場所、專區專櫃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標誌。保健食品標誌可根據實際需要按樣式等比例變化,但不得變形、變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盜用保健食品標誌。
 
  相關報道: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公開徵求《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保健食品標誌管理的公告(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保健食品標誌管理的公告(徵求意見稿)》解讀
 
  3.工信部擬規定進一步限制月餅和粽子過度包裝
 
  3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強制性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修改單主要是為了進一步限制月餅和粽子過度包裝,針對標準中有關月餅和粽子的要求提出修改。
 
  徵求意見稿要求,在包裝層數方面,糧食及其加工品、月餅及粽子不應超過三層,其他商品不應超過四層。
 
  包裝成本方面,生產組織應採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20%;根據月餅和粽子包裝需求,以及遏制奢靡之風,消除豪華包裝的現象,規定月餅和粽子的包裝不應使用貴金屬、紅木等貴重材料。
 
  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混裝要求,月餅不應與其他商品混裝,粽子不應與超過其價值的商品混裝。
 
  相關報道: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開徵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4.《速凍面米與調製食品》和《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新國標3月7日起實施
 
  3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製食品》和《GB 31607-20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2項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正式實施。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製食品》適用於速凍面米和速凍調製食品,不適用於速凍動物性水產製品。GB 19295-2021是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製品》(GB 19295-2011)的修訂。與原標準相比,GB 19295-2021重點修改了標準的範圍、術語和定義、理化指標、微生物限量等。
 
  《GB 31607-2021 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適用於散裝即食食品,不適用於餐飲服務中的食品、執行商業無菌要求的食品、未經加工或處理的初級農產品。
 
  GB 31607-2021明確了散裝即食食品的定義和類別,對可能給公眾健康構成較大風險的散裝即食食品規定了致病菌指標及其限量要求和檢驗方法,包括熱處理散裝即食食品中的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蠟樣芽胞桿菌限量,部分或未經熱處理散裝即食食品中的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蠟樣芽胞桿菌限量,以及其他散裝食品中沙門氏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限量。
 
  相關報道:《GB 19295-2021 速凍面米與調製食品》和《GB 31607-2021 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3月7日起實施
 
  5.最高法出台審理網絡消費糾紛司法解釋 涉直播營銷食品、外賣餐飲等方面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簡稱“《規定》”),該《規定》於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據悉,《規定》共20條,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規定》中提到,網絡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對依法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外賣餐飲民事責任方面,《規定》明確,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規定》還提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經營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訂單系委託他人加工製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6.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廢止《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3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中表示,經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同意,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廢止《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衛生部令第70號公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衛生部令第71號公布),該《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據悉,2010年,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維護正常的餐飲服務秩序,保障消費者健康,原衛生部根據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因機構改革職責調整,2016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兩部規章移送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管理。2015年,食品安全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內容有較大變化,上述兩規章的有關內容已與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不一致。同時,2015年8月31日,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布《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並於2017年進行了修改;2021年12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作出新的具體規定,涵蓋了上述兩規章的內容。經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同意,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廢止《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相關報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關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的決定》的解讀
 
  7.關山櫻花等32種“三新食品”通過審查
 
  3月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於關山櫻花等32種“三新食品”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審評機構組織專家對關山櫻花等2種新食品原料、磷脂酶A1等11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以六甲基二硅氧烷和六甲基二硅氮烷為原料的氧化硅塗層等19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並通過。
 
  其中,新食品原料有2種,分別為關山櫻花、吡咯並喹啉醌二鈉鹽。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有11種,涉及4種食品工業用酶製劑新品種(磷脂酶A1、麥芽糖澱粉酶、葡糖氧化酶、脂肪酶),6種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範圍(二氧化硅、二氧化碳、薑黃、乳酸鏈球菌素、三氯蔗糖、植物炭黑),1種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擴大使用範圍(白油(液體石蠟))。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有19種,包括1種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新品種(以六甲基二硅氧烷和六甲基二硅氮烷為原料的氧化硅塗層),6種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用添加劑新品種(2-丙烯酸與 2,5-呋喃二酮和 2-丙烯酰胺聚合物的鈉鹽、三烯丙基異氰脲酸酯、C16-18-脂肪酸與季戊四醇的酯化物、維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氫化-1-癸烯的均聚物、己二酸與1,2-丙二醇的聚合物),9種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用添加劑擴大使用範圍(麥芽糊精、C.I.顏料藍15、C.I.顏料紅254、C.I.顏料黑7、C.I.顏料黃180、羥乙基纖維素、丙烯酸與苯乙烯的共聚物、丙烯酸與次磷酸鈉聚合物的鈉鹽、松香甘油酯),2種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用樹脂新品種(丙烯酸與苯乙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2-乙基己基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共聚物、1,4-二(羥甲基)環己烷與乙二醇、2,2-二甲基-1,3-丙二醇、間苯二甲酸、對苯二甲酸二甲酯和偏苯三甲酸酐的聚合物),1種消毒劑原料新品種(過氧辛酸)。
 
  相關報道:
 
  關於關山櫻花等32種“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 第1號)
 
  解讀《關於關山櫻花等32種“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1號)
 
   8.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徵求“三新食品”目錄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意見
 
  3月28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徵求“三新食品”目錄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意見。
 
  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食品司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梳理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公告的“三新食品”目錄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通過“三新食品”適用標準審查會審查。現就相關內容公開徵求意見。
 
  相關報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公開徵求“三新食品”目錄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意見
 
  9.《2022年生豬等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公布
 
  3月7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2022年生豬等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通知,為強化屠宰環節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農業農村部組織制定了《2022年生豬等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監測目的是動態了解我國屠宰環節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情況和趨勢,分析影響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風險隱患和危害來源,掌握我國屠宰企業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為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和監管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022年生豬等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包括部級監測和省級監測兩部分。
 
  相關報道: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2年生豬等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通知(農辦牧〔2022〕9號)
 
   10.海關總署:允許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蒙古國乳品進口
 
  3月6日,海關總署發布2022年第23號公告表示,允許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蒙古國乳品進口。
 
  蒙古國輸華乳品是指原產於蒙古國、以經過適當熱處理的奶牛乳、山羊乳和綿羊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及乳製品,包括滅菌乳、調製乳、發酵乳、乾酪及再制乾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煉乳、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等。
 
  公告規定了為輸華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採集生乳前至少1個月,養殖場無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採集生乳時,養殖場未發現炭疽臨床癥狀;養殖場無牛結核病、副結核、牛瘟、裂谷熱、小反芻獸疫、羊天花、傳染性牛胸膜肺炎;養殖場受蒙古國技術監督總局監管;養殖場及其周邊地區未因動物疾病按OIE法典和蒙古國動物衛生法規規定而受到檢疫限制。
 
  公告還規定,蒙古國輸華巴氏殺菌乳和以巴氏殺菌工藝生產的調製乳,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蒙古國輸華乳品應隨附蒙古國官方簽發的衛生證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公告還對包裝和標識提出要求,蒙古國輸華乳品必須用符合中國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外包裝要標明生產廠註冊編號。內包裝須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標籤上至少應註明原產國、品名、企業註冊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凈含量等內容。
 
  此外,蒙古國輸華乳品應來自獲得海關總署註冊的生產企業。獲得註冊的蒙古國輸華乳品企業名單,可通過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相關報道: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23號(關於進口蒙古國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