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極4平台_e案e審丨預包裝食品≠有包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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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4平台_e案e審丨預包裝食品≠有包裝食品

  有包裝的食品就屬於預包裝食品嗎?
 
  當您在網購食品時,哪些屬於散裝食品?哪些屬於預包裝食品?您分得清嗎?
 
  林某在網購海參時,因認為所購海參為預包裝食品,且包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將銷售店鋪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經查證認為,該店鋪所售海參屬於散裝食品,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予以結案。林某不服該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答覆,將某區市監局訴至法院。
 
  林某訴稱,2019年9月,其向某區市監局投訴舉報稱其在網購平台的某旗艦店購買了即食海參,收貨后發現這些海參均屬於定量預包裝食品,無生產許可證、產品標準號、營養成分表等信息,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請求依法進行查處。后經某區市監局調查后認定舉報違法事實不成立,予以結案。
 
  林某不服,認為涉案即食海參應認定為預包裝食品,而非散裝食品,且某區市監局辦案程序違法,未履行法定職責。綜上,林某請求撤銷某區市監局作出的投訴舉報答覆,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並書面告知。
 
  某區市監局辯稱,針對林某的投訴舉報事項,某區市監局具有法定職權,投訴舉報辦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該店鋪所售海參是否屬於預包裝食品呢?
 
  法院經審理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某區市監局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於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違法行為,具有進行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責。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第2.1“預包裝食品”規定,“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在認定食品是否屬於預包裝食品時,不能僅僅從食品包裝后最終呈現的狀態來認定,更應該從食品的生產主體是否具備食品生產加工資質,生產途徑是否要求即時加工製作、銷售以及保質期限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預包裝食品不能等同於有包裝食品,其核心意義強調食品起始狀態和生產加工條件,而非最終狀態。
 
  在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預包裝食品特指具備食品生產加工資質的主體所生產出來的帶有包裝的產品,明確排除了四類食品,即現制現售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銷售的食品。本案中,某旗艦店從案外某公司進貨,根據購買者要求的數量將大包來貨進行散裝銷售,可以認定其銷售的是散裝海參。故本案中涉案即食海參是散裝食品而不是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可見,涉案即食海參外包裝未標識生產許可證、產品標準號、營養成分表信息並不違反《食品安全法》關於散裝食品的規定。
 
  此外,某區市監局對某旗艦店進行了現場調查並進行詢問工作,最終以無法確認某旗艦店的違法行為,違法事實不清為由決定結案,並作出書面答覆送達林某,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程序並無不當。
 
  判決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林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郭晟
 
  食品安全事關重大,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違法行為,負有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職責。在消費者已習慣通過網絡購買食品的當下,如何準確界定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的內涵和界限,對於依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案判決通過準確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對在線銷售的食品如何區分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進行了詳細說明,對於輔助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一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