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極4_大董上海一門店因銷售農藥殘留超標的老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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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4_大董上海一門店因銷售農藥殘留超標的老薑

  行政處罰決定書显示,2021年11月02日,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大董(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下稱“當事人”)銷售的老薑進行抽樣檢測。2021年11月23日,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No:2021-NCP-靜安-0950)。經檢測,該老薑噻蟲胺、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 ,  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11月01日從上海旭店貿易有限公司採購了10斤老薑,進貨單價6元/斤,總價60元。自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1月06日期間,當事人以老薑作配料與食材加工后再以菜品進行經營銷售,其中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抽檢以原價6元/斤購進的2斤老薑,經營額與違法所得均無法計算。至《檢驗報告》(No:2021-NCP-靜安-0950)出具前,該批次老薑已使用完,無庫存,故貨值金額60元。, ,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老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叄仟元整。,

   食品夥伴網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涉及“關於大董(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據悉,大董(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因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老薑,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被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显示,2021年11月02日,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大董(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下稱“當事人”)銷售的老薑進行抽樣檢測。2021年11月23日,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No:2021-NCP-靜安-0950)。經檢測,該老薑噻蟲胺、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11月01日從上海旭店貿易有限公司採購了10斤老薑,進貨單價6元/斤,總價60元。自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1月06日期間,當事人以老薑作配料與食材加工后再以菜品進行經營銷售,其中品測(上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抽檢以原價6元/斤購進的2斤老薑,經營額與違法所得均無法計算。至《檢驗報告》(No:2021-NCP-靜安-0950)出具前,該批次老薑已使用完,無庫存,故貨值金額60元。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老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叄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