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極4平台_食藥物質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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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4平台_食藥物質知多少

   食品夥伴網訊 2021年11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印發<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定>的通知》,該規定中明確了食藥物質的定義,即指傳統作為食品,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的物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即食藥物質),然而在實際的生產應用過程中,企業仍會遇到一些問題,食品夥伴網對部分問題進行了匯總並一一作出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食藥物質拉丁名確認
 
  目前發布的食藥物質目錄共三批,包括《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關於當歸等6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2019年第8號)以及《關於對党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函〔2019〕311號),僅第一批發布的食藥物質名單中未列明相應的拉丁名,一般情況可根據食藥物質的定義從《中國藥典》中查找所需物質的相應拉丁名。
 
   2、食藥物質提取物食用性
 
  食藥物質提取物的食用性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效成分提取出來濃度大(如有食用限量的情況),需要申報新食品原料。對於食藥物質,一般情況可根據《植物飲料》(GB/T 31326-2014)中,植物提取物為植物(包括可食用的根、莖、恭弘=叶 恭弘、花、果、種子)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粉,據此認為食藥物質的水提取物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風險較小,其他提取工藝的提取物作為食品原料的風險較大。

  3、僅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的食藥物質
 
  《關於當歸等6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2019年第8號),公告中備註規定公告的物質僅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企業應確認相應產品執行標準中是否註明不可添加香辛料和調味品,若無要求,則使用風險較低。
 
   4、採購食藥物質是否需要查驗許可證
 
  《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活動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也包括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若採購的食藥物質符合上述要求,即可作為食用農產品銷售經營,則經營者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採購時也無需查驗相關許可證;若採購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原料(例如XX粉或XX提取物),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5、試點食藥物質使用
 
  根據《關於對党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函〔2019〕311號)要求,此次通告的9種食藥物質進行生產經營試點工作,並非在各個地區都可以生產使用。
 
  試點食藥物質只能在試點省市生產使用,且企業若生產經營相關試點食藥物質還需取得企業試點的資格才可以。各試點地區有相應的“食藥物質管理試點工作方案”,方案中對以試點物質為原料生產的試點食品類別、經營範圍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並且會有相應的風險監測計劃和配套監管措施,擬參与試點的企業應根據試點方案中的具體要求進行申報,若相關部門發布准予試點的通知公告,方可按通知公告的要求進行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