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極4平台_《食品安全法》之:回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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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4平台_《食品安全法》之:回收食品

   食品夥伴網訊 回收食品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危害性,其安全問題一直被社會大眾所關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明確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那麼什麼是回收食品,如何界定回收食品,回收食品又該如何處理?對此,食品夥伴網對國家法規中關於回收食品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供大家參考。
 
  一、

  回收食品的界定
 
  原質檢總局《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在保質期內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回收的已經超過保質期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種原因停止銷售,由批發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被行政執法單位扣留、罰沒的各類食品及半成品。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
 
  關於回收食品的界定,《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其定義,是指已經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超過保質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時明確因標籤、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通過採取補救措施保證食品安全,其不屬於回收食品的範疇。
 
  二、

  回收食品處理方式
 
  由於回收食品經過儲存、運輸、銷售等多個環節,極易受到外來物質的污染,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更容易腐敗、變質。因此,對於回收食品的處理,相關法規也作出了具體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着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誌的場所,及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如實記錄。
 
  《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記錄應當包括回收食品的產品名稱、產品規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退貨日期、退貨數量、銷毀時間地點、銷毀方式、負責人員等內容。銷毀時應當有2人以上在場並簽字。定期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回收食品的登記和銷毀情況。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包裝一併銷毀),也可以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後轉化為飼料或肥料等。要建立超過保質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處置台賬,如實記錄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時間地點、處理方法、監督人等內容,並同步保留可供查閱的影像資料,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定期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目前國家關於回收食品的處理規定可歸納為:(一)建立回收食品相關制度,設立專門區域貯存並加貼醒目標識,及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二)建立回收食品處置台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內容,簽字確認,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三)上報當地監管部門。另外,地方監管部門對於回收食品的處理規定不盡相同,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退回相關生產經營企業。雖然禁止退回但是也要求予以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並記錄處置結果。
 
   三、

  回收食品風險管控
 
  回收食品的處理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要從源頭上杜絕回收食品的產生,重點在於事前預防及事中控制。
 
  首先要保證售出的產品符合標準法規的要求,這不僅指產品合格,而且要求產品合規;建立食品合規管理體系,按照工藝組織生產,不擅自改變生產工藝,不得非法添加其他物質,嚴把出廠關,確保產品符合標準法規要求。其次,及時自查清理,減少因保質期問題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

  小結
 
  合規是企業的生命線。食品生產經營者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誠信為本,加強自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做好合規管理,正確認識回收食品的風險,合理處置,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提高企業信譽,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